胎儿畸形产检未告知,医生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时间:2026-02-14 04:27:35

问:我2012年初怀孕,期间到医院多次产检,2012年12月我产下一女,但是我女儿头部畸形,经鉴定是无脑儿。但是在怀孕期间的多次产检,医院都未告知,请问,医生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你好,医生要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对于“胎儿有严重缺陷的”,我国卫生部规定了六种必须检查出的胎儿畸形,这六种分别是无脑儿、开放性脊柱裂、致死性软骨发育不全、脑膨出、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你女儿经鉴定属于无脑儿,依照法律规定,医生应向你


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意见,但医生却没有告知你,即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因此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 苹果打电话怎么录音通话录音
  • 苹果打电话如何边通话边录音
  • 苹果通话录音在哪里
  • iphone手机录屏录不到别人说话怎么处理
  • 苹果手机打电话怎么录音
  • 热门搜索
    怎么做视频短片 过敏性皮炎治疗方法 山药怎么做好吃又简单 动漫大全 手机大全 芹菜怎么做好吃 香包怎么做 卡通画图片大全 软件测试方法 丰田皮卡车大全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