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

 时间:2024-10-30 05:11:58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对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组织处理决定后,向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崽梦谖铽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党*委(党*组)应当在收到申诉的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以书诹鬃蛭镲面形式告知干部本人以及所在单位。领导干部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2个月内予以办理并作出答复,情况复杂的不超过3个月。申诉期间,不停止组织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组织处理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楚、责任界定不准确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党*委(党*组)可以责令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党*委(党*组)予以纠正。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组织处理决定材料和纠正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根据工作需要抄送有关部门。第十五条 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反省问题,积极整改提高。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和关心关爱,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引导工作。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影响期满,表现好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等有关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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