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用源代码、目标代码进行软件商业秘密鉴定?

 时间:2024-11-14 21:04:48

1、 1、软件商业秘密鉴定主要是针对源程序进行鉴定,在源程序无法获取的情况下,对目标程序进行鉴定。  

2、如果被告提交了源程序,应当确定被告源程序与涉案目标程序的关系,即同一性问题,如果满足同一性,则直接将原被告双方的源程序进行比较,构成实质性相似则侵权;如果原被告双方的源程序比较结果,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则不构成侵权。

3、如果被告未提交源程序,在进行软件商业秘密鉴定时,将原告编译后的目标程序与被告目标程序进行比较,构成相似则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4、在被告接触源代码,且原告也能提供源代码的情况下,软件商业秘密鉴定首先将原告源程序编译成目标程序,因为源程序是软件开发者身份的证明。如果该源程序无法编译成目标程序,则原告有可能因无法证明其设计开发了相应程序而承担不利的后果。

5、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接触过其源程序,在原告源程序无法编译或编译后目标程序与被告目标程序不相似时,如果被告提交有源程序并与其目标程序之间满足同一性,此时的软件商业秘密鉴定还应比较双方的源程序。  

6、如果被告源程序与涉案目标程序不满足同一性,则与被告未提交源程序时采取的方式相同,即将原告编译后的目标程序与被告目标程序进行比较,若相似则构成侵权。

7、综上,由于源代码在绝大多数时候并不向外公开,被告也不一定能够取得或者提交源代码,但是在侵权产品中,为了产品能够正常使用,产品中通常包含有目标代码。但无论是源代码还是目标代码,在软件商业秘密鉴定中,应当按照以上规则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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