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得到双倍工资赔偿

 时间:2026-02-15 14:37:12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签订的职责,督促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某公司在与黄某建立劳动关系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相应责任应由某公司承担。黄某被某公司招聘到公司下属的超市人事部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第16条、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某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交社会保险费,黄某据此向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

2、庭审中某公司诉称,黄某进入其下属的超市人事部负责部门工作时,公司曾多次吩咐其先草拟劳动合同文本,然后交予公司签章,再将劳动合同拿到劳动部门备案,但黄某迟迟不落实这项工作,直到辞职都未草拟好劳动合同文本,导致公司未能与其签订合同。因此,黄某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公司方。  因此,法院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某公司作出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决符合法律规定。某公司的诉请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向黄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共5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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