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的道路,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500元罚款。

2、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的道路,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000元罚款。

3、在限速为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的道路,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500元罚款。

4、在限速为100公里以上的道路,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十五天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如无异议,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3、罚款应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如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