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拥有哪些权力

 时间:2026-02-14 02:48:36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即司法终审权、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 

特别行政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自行签发出入本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

1、行政管理权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2、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

3、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特别行政区拥有哪些权力

扩展资料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并执行政策;

(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办理中央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5)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行政机关发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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