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时间:2026-04-22 06:34:39

1、受理条件1、场所性质属于消防安全检查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3、按照规定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

2、办理材料:

慈溪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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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流程图:

慈溪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4、法定依据: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5月28日《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9年4月30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107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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