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文字()

 时间:2024-10-30 12:04: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吹涡皋陕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文字()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 钉钉怎么发送待办事项给别人
  • 凶恶的狼线描画怎么画
  • 中秋月圆之夜,美味月饼简笔画 绘画教程
  • 古时县官简笔画
  • 可爱的喷水的小象怎么画
  • 热门搜索
    侠盗飞车5怎么下载 炫彩皮肤怎么买 如何上好一节课 汽车教练证怎么考取 韩电洗衣机怎么样 化石怎么形成的 文明旅游公约 清蒸螃蟹如何清洗 黄菊花泡水喝的功效 云南石林旅游攻略